(记者/戚莹莹 通讯员/许明才)近日,清远市府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4〕70号)发出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据了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未缴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而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地税部门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人社部门接到地税划拨申请后,将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务、总工会、经济信息、对外贸易、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及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从9月起,根据各县(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落实进度情况,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导组将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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