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公司聘请陈某为业务员。2013年9月30日,陈某驾驶摩托车去谈业务,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腿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40%责任,轿车车主承担60%的责任。后双方经协商,轿车车主赔偿了陈某相应的损失。后陈某提出自己是在上班期间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了解到,陈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双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受伤者都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提起工伤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孙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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