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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非低保大重病患者也可享医疗救助

 字体时间:2014-12-3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进一步拓宽救助对象

本报讯(记者马道军)昨天,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不但与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立法体例基本保持一致,还拓宽了救助对象,引入了市场元素,以加强了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及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

拓宽救助对象,清除临时救助盲区

《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由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拓展到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还将临时救助对象拓展到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民和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我省目前的临时救助制度还有不少不够理想的地方,如救助政策“碎片化”、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对身陷急难的困难群众救助网络不健全。

侯学元表示,今后临时救助在对象界定上,将实行“应救尽救”,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同时,综合考虑居住事由、居住场所、居住年限、缴纳社保等各种因素,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尽量消除救助盲区。

设立“一门受理”平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了“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就是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缩短审批时限。

《办法》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还将探索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救助经办服务。

省民政厅副厅长章大李介绍,困难人群以往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帮扶、助学救助等,常要跑多个部门,增加了求助成本。这次将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社区服务中心等,搭建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平台,在受理窗口挂牌,明确专人受理或转办。

“一门受理”救助平台还能救助一些以前说不清该由哪个部门管的急难事。同时,“一门受理”平台除了政府部门联手,还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更好地救助困难群众。

鼓励困难人员就业,对主动退出低保人员予以补偿

目前,全省共复核城乡低保对象154万人,因“人情保”、“错保”退出2511人。我省鼓励更多困难人员就业,对主动退出低保的人员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除了对依申请救助进行规范外,还强调了主动发现救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过去没有钱,没有人,临时救助很难广覆盖。现在有钱、有人、有制度,要让所有困难群众都知道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主动发现的救助网络。”侯学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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