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市一家纺织厂的一名女工。2013年6月3日上夜班时,王某在精梳机没有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梳针上的花毛时不慎被梳针划伤左手无名指和小指。受伤后王某被车间的工友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无名指和小指前两节断离,后经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过现场勘查和质询后,区人社局于2013年8月21日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左手外伤属于工伤。事后,厂部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该事故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所在车间的一些管理人员和职工对此事故的处理有些疑问:原本以为事故是由职工个人违章操作(按规定机器在运转过程中不准做清洁工作)造成的,可能不会算工伤;厂部既然给王某算工伤了,为什么还要处分她呢?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对于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所受到的伤害,单位或职工并无异议。个别管理人员或职工的疑问是,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是否也能算工伤?
据有关部门统计,职工或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工伤事故都是由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的。首先,保障工伤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次,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是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从事的劳动,由此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因工”的实质。实践中,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单位为了教育职工、加强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对在工伤事故中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也是符合有关法规的。
(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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