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入职某宾馆做服务员。李小姐居住的小区距父母居住地约9公里。2014年“十一”假日前一天,李小姐下班后骑电动车直接去父母家看望,路上被一货车刮碰摔伤。警方认定,肇事货车因超速违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经李小姐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构成工伤的认定。宾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评析:2014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该规定表明,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劳动者合理居所均纳入了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涵盖了劳动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劳动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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