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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兴的9年社保维权之路

 字体时间:2014-12-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11月底,赵秋婷作为弟弟赵长兴的代理人,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领回了(2013)新民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她和弟弟都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至此,从2006年开始维权截止到现在,赵长兴长达9年的社保维权官司算是有了一个初期结果。法院判决,赵长兴与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以下简称“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赵长兴补办1993年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发赵长兴1998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生活费共计37400元,此后的生活费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发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赵秋婷告诉记者,她的弟弟赵长兴今年46岁,虽是一个智力有残疾的人,但在别人的指挥和具体安排下,能够干一些正常人的体力活儿或者简易的技术活儿。17年前,弟弟被单位木器厂通知回家待岗至今,什么待遇都没有,为了讨回正当的社保权益,他们一起进出法院已记不清有多少次,在别人看来或许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官司,而他们却在维权之路上煎熬地走了漫漫9年。

17年前被通知回家待岗至今

赵长兴1982年12月以待业青年的身份进入木器厂工作。1984年木器厂待业队为了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向木器厂申请,后经过西安市二轻局家具工业公司劳动服务站同意,于1984年7月成立木器厂分厂,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注册资本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投资,办公场地为木器厂提供的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4号。1989年8月,西安市劳动服务公司下发市劳管企字(1989)236号文件,批准同意了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成立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的申请。该厂并于当年当月注册登记成立。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87年4月25日,赵长兴经木器厂分厂及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转为木器厂分厂正式职工。

1989年3月25日,木器厂与其分厂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在总厂现从事劳务支出的分厂职工,分厂概不负责任何费用。劳务支出人员的工资由木器厂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由其代扣代缴。赵长兴属于木器厂分厂向总厂劳务支出的职工。1989年5月起至1995年12月期间,赵长兴实际在木器厂工作并领取工资。1998年,因木器厂经营困难,赵长兴于同年5月被通知回家待岗,至今“一去不复返”,期间既没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单位应该办理的社会保险手续也一直没有着落。

3次仲裁6次诉讼均被驳回请求

2006年5月22日,在赵长兴的请求下,木器厂才给他补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共计300元。无奈之下,他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欲讨回自己的权益,但在后来的5年维权中,经历了4次申请仲裁,6次诉讼,除了仅有一次获得了仲裁的支持与裁决,却因故被法院终止执行,其余均被驳回了请求。从赵长兴面前摆放的一大沓资料中,记者看到:

2006年8月,赵长兴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委审查后,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向他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赵长兴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木器厂按照每月400至45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于2006年10月作出了(2006)新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长兴与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赵长兴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3日,赵长兴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他在木器厂的职工身份;要求木器厂为他补缴自1982年后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要求木器厂每月按照200元的标准补发他1998年后的最低生活费。该委审查后,同样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向他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12月4日,赵长兴以与仲裁申请同样的请求,再次将木器厂诉讼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了(2008)新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同样以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875号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9年,赵长兴又以木器厂分厂作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落实他1993年以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该委审理后,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了市劳仲裁字(2009)第161号裁决书,裁决木器厂分厂为他办理自建立劳动关系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缴手续。该裁决书生效后,他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该分厂自2007年起歇业,一直未年检,其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由木器厂统一办理,费用也由木器厂承担,其职工的档案全部在木器厂。后法院终结执行。

2010年,赵长兴再次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木器厂为他补缴1998年5月至2010年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发他1998年5月至2010年1月的下岗生活费21066元。该委审理后,驳回了他的申请。他不服仲裁,再次诉讼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再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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