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上述措施出自《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目前已下发,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人就《意见》进行解读。
明确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湖北省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翟天山介绍,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已刻不容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被征地农民关于养老保险的信访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翟天山透露,2012年至今年7月,被征地农民关于养老保险的信访案件数占该群体信访总量的15.4%,亟需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明确标准。
《意见》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即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意见》同时明确了养老保险的补偿标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先保后征”有了政策保障
养老保险资金如何保障到位?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黄明介绍说,为保障养老保险资金落到实处,《意见》明确了补偿资金的来源和预存管理办法。
《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为确保“先保后征”,《意见》明确,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邹清平认为,这是《意见》最大的改变,将过去补偿金由政府“承诺”变成了征地之前必须进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其作为征地项目获批的必要条件。
《意见》还明确了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意见》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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