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9日,株洲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轴承公司”)职工刘虎泉终于拿到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决书:轴承厂赔付刘虎泉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2239元。
“可裁决什么时候才能兑现呢?”裁决下来了,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可刘虎泉却很苦恼,因为他不知道赔偿款何时才能到手。
“工伤”拒付:因公司停保
家住株洲市荷塘区的居民刘虎泉,于2013年3月7日成为轴承公司锻造车间的一名下料工。
工作未满1年,在2013年11月16日凌晨2点,由于企业安全措施未到位,刘虎泉在钢材存放区起吊钢材时,被上端滚落的钢材压住左脚,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腓骨中上段骨折。
“我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里躺了61天,企业也承诺会负责到底。”住院初期,轴承公司为刘虎泉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可随着刘虎泉伤情的好转,轴承公司就拒绝赔付任何费用,并表示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一切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支付。
2014年1月13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虎泉为工伤,2014年7月14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虎泉为九级伤残。
9月4日上午,轴承公司与刘虎泉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刘虎泉同意轴承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原本以为走完程序后,就可以拿到工伤赔付。”可刘虎泉万万没有想到,株洲市工伤保险处以轴承公司随意停保为由,拒绝支付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由企业支付
“对于随意停保的企业,我们是不支持该企业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株洲市工伤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轴承公司于今年7月份之后,就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终止参保,应视为未参保。因为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要求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一种预缴费的险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虽然本人不缴费而由用人单位缴纳,但必须要有缴费。
“刘虎泉的工伤赔付案有其特殊性。”参与刘虎泉案的仲裁员、株洲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的曾文告诉记者,轴承公司老板由于经营失误,企业陷入瘫痪,老板欠下大量外债,已经“跑路”。6月,银行已经将轴承公司查封,并冻结该企业的账号,封存一切账务。
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落实,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刘虎泉的权益,今年11月4日,株洲市劳动仲裁庭又启动审理此案的程序,并判决轴承厂依法支付刘虎泉12万多元的赔偿金。
曾文认为判决要执行到位还很难,现在银行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依据《劳动法》,劳动者的工伤赔付有优先支付权,但要等到银行处置轴承公司财产,再执行分配,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律师观点:
购买期间受伤应由“工伤”支付
“株洲工伤保险处拒绝支付刘虎泉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曾文认为,轴承厂已经停产,并非恶意停保,加上刘虎泉受工伤和做工伤鉴定都在工伤保险期内,株洲工伤保险处应该给予刘虎泉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赔偿才由企业赔付。”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刘新华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单位为职工尽缴费义务,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既然单位为职工尽了缴费义务,工伤职工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轴承公司未履行责任,停止缴纳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与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管理者协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刘新华认为在此案中,职工刘虎泉是在购买工伤保险期内受的工伤,并有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而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事故发生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一般原则的,而非以待遇支付时参保缴费为原则的,株洲工伤保险处应予以支付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由于轴承公司已经停产,不具备支付能力,刘虎泉只能焦急地等待银行拍卖该公司的财产后,再讨回自己的工伤赔偿。“我的女儿在长沙读书,现在急需要钱。”刘虎泉说。(本报记者 向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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