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东北)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政策,推出2014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1级~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
据了解,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72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24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92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因工负伤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7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哈尔滨因工负伤人员 津贴标准调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7506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