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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 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

 字体时间:2014-11-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 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

吉林省出台《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等八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下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等共计5项22条具体意见和措施。

残疾人能胜任的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记者了解到,《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同时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企业对招录残疾人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意见》明确,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同时还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2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此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建立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搭建就业交流洽谈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会,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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