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4月,马某酒后驾车与一辆停放在路边无人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路过此处的王某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并要求马某停车。马某加速驾驶,试图逃脱。二人在市区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上追逐竞驶,马某因车速太快撞上路人李某,致其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对马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追赶马某是见义勇为,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在市区主干道上驾车追赶马某系见义勇为,客观上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当时完全可以记录马某的车牌后报警,而其驾车追赶行为的危险性与马某驾车逃跑行为基本相当,对王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见义勇为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查清王某在驾车追赶马某的过程中是否有违章、违法行为及其程度,再决定如何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之前,应当查清案情的全部细节,不应因为被追诉人具有从轻或免除责任的情节,就忽视对其他情节的调查。
本案应根据查明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如王某只是追赶马某,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2)如王某具有轻微的违章行为,由于是见义勇为,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3)如王某的违章甚至违法程度与马某的行为相当,又间接造成伤亡后果,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王某是出于见义勇为而驾车追赶马某,与马某不计后果的逃跑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但客观上王某在主干道上驾车追赶,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并间接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对王某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量刑时可以考虑其具有见义勇为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袁明马倩)
“见义勇为追逐肇事者致人伤亡是否担责”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7105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7
人
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