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
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6号)、《江西省国有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赣人社发[2011]21号)、《进一步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2号)、 《江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赣人社发[2012]46号)等有关规定,于都县医保局下发通知,多措并举规范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
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的核实清查工作。
按《进一步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2号)规定做好老工伤人员的核实清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要及时清理并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是明确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按赣府厅字[2009]246号、赣人社发[2014]22号规定,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范围如下:1、伤残等级相应待遇标准的
伤残津贴;2、生活护理费;3、供养亲属抚恤金;4、旧伤复发医疗费;5、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6、住院伙食补助和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7、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和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发放。
三是建立健全旧伤复发治疗(含住院、继续住院、转诊转院)审批制度。
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需填写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每次住院审批时间不超过30天。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30天后,根据病情仍需住院治疗的需填写好《工伤职工继续住院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工伤职工旧伤复根据病情需转到县外或市外治疗的需填写好《工伤职工转院(诊)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老工伤职工需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的需填写好《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是建立健全旧伤复发医药费用支付审核制度。
每个工伤职工支付医药费都要填写好《于都县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并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和超过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
五是建立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档案。
建立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档案。建立的档案应有以下资料: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的发放档案和医药费用支付档案(包括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表、旧伤复发治疗审批单、医药费正式发票原件、出院证或疾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六是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
每年年初(1-3月份)做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每年年初(1-3月)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乡镇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交到县医保局。
于都县医保局 邱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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