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如何签聘用合同?
【法律问题】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来从事业务工作,去年年底才被调到行政管理岗位。对于人事管理制度,我不是很熟悉。原来科里有位老法师,遇到一些涉及人事政策法规的事情,我大多向他请教,但今年年初他退休了。最近我们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了五名新员工。领导要我负责聘用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原来这些事都是老法师负责的,突然接到这样重要的任务,我感觉压力很大。好在老法师离职前将其负责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都进行了整理。我打算把老合同当模板来制作聘用合同文本,在此基础上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是最近听说人事管理有了新政策,不知我按照老合同的格式制作合同文本是否有问题?请问,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我在和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法官解答】
我们所说的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通常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由于单位性质的不同,在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企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历来有所区别。直至2002年,国家才决定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即通过建立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有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2003年1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以及国务院颁布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你所提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政策就是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至于如何签合同,因聘用合同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故具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结合本单位需要、受聘人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这里,我可以简单介绍一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新规定,以便你参考:
首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聘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有了新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其次,对于受聘人员辞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改变了以往非法定事由辞职一般需经单位批准的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最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亦作了补充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你决定参照老合同来制作聘用合同文本,无不可,但因新规定与原《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部分条款有区别,你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新旧规定的不同,适当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单位需要约定具体条款。对于员工辞职的问题,如你单位有特殊要求,亦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明确。(作者: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蓓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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