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投资与贸易的迅猛发展,来华务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经常有企业问到关于外籍员工就业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是否应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现笔者将涉及外籍员工社保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希望对HR朋友们有所帮助!
1外籍员工的范围
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具体包括: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招用的外国人;
2.被派驻到我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
*注意:港澳台人员的社保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
2五问轻松搞定外籍员工社保缴纳
问题一:对外籍员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答: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有双边协定的依协定处理。
问题二:外籍员工参保的险种有哪些?
答:同国内员工一样,但根据我国与德国、韩国的两个双边协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提供相应参保证明,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德国)和基本养老保险(韩国),但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
问题三:社保待遇如何落实?
答: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的外国人,在享受社保待遇方面,同于我国公民。依法参保后,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但由于外籍员工的身份和用工审批手续的特殊性,在养老保险、生育险和失业险的享受上,又存在一定的问题。相信随着此类问题的不断涌现,我国会逐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保待遇的落实问题:
a.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b. 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c.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d.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不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承担限期缴纳、支付滞纳金及上缴罚款的责任。
问题五: HR们该怎么做?
答:a.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社保部门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社保部门将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将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HR们应与这些国家(目前,韩、德)的员工在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正确、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c.HR应当了解,其他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同于国内员工,出现违法情形,外籍员工亦有权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监督以保护其权益,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5.《移民就业公约》等国际条约
6.与外国签订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按照协定规定执行。目前有两个双边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2001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2003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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