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记者翟兴波、通讯员韩磊、实习生江松育)省政府、省军区日前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我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就业安置、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及管理监督机制等出台规定,切实解决驻鄂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办法》要求,“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安置时限不超过6个月。”《办法》还要求“各地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5%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新招聘职工时,应拿出招录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聘用随军家属;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办法》指出,各地要积极落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在税费、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扶持,提供创业平台。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军家属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又因单位原因失业和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省财政按每人400元/月标准发放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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