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调整部分社保缴费基数 由经办机构统一操作来自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随着9月1日起宁波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也将同步调整。这些基数调整将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用重新申报。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其中,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将调整至1650元。如果原先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外来务工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应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的缴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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