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在工伤鉴定前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曾某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1月21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曾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2011年12月27日,曾某在井下作业时被石头砸伤右小腿、左小腿及肘部,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3月12日曾某出院,共住院75天。2012年3月29日,曾某与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曾某47000元。2012年6月18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曾某之伤进行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曾某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曾某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为由,对曾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曾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临武县法院认为,公司在曾某
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工伤赔偿协议,曾某尚未真正了解自己具体伤势,双方签订的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已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显然高于赔偿协议中的约定,该协议已直接影响曾某应当享有的权利,该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对其不利,导致曾某权利受到损害,已构成显失公平,且与《
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相悖,应予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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