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倪元锦 北京市人社局26日召开发布会称,2015年1月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待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建议适龄人群在2014年年底前,尽快参保。
26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了缴费标准,提高了政府补贴,统一了享受待遇年限,并明确了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内容。
北京市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沈哲恒介绍,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已超过45周岁,为保证其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据介绍,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北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北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据了解,201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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