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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跨统筹地区互转

 字体时间:2014-08-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包括规范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统一享受待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包括规范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统一享受待遇年限、明确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内容。

居民养老保险定额缴费,缴费补贴提高

《通知》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今年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北京市今年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北京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居民年满60可享待遇

新政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即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已超过45周岁的,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除按规定逐年缴费外,也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需随户籍转

据负责人介绍,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北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如果参保人已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跨统筹地区互转

《通知》规定,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互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北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种是北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种是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衔续手续。外埠户籍人员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需注意的是,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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