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湘潭县青山桥镇某皮鞋厂打工的许某因工受伤,但厂方却以工作时间太短为由拒绝工伤赔偿。11月6日,青山桥司法所经过一段时间的协调,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帮助许某拿回了应得的赔偿金。
许某是湘潭县分水乡人。今年9月6日经人介绍到青山桥镇皮鞋工业园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鞋面定型工作。10月8日下午1点左右,许某在上班时,左手食指末端被机床压伤,造成左手食指末节远端2/3缺失,经过9天的治疗,用去医药费等4000多元。
许某出院后,经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许某向公司追讨工伤赔偿,但厂方认为,许某上班才1个月,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许某与公司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湘潭县司法局青山桥司法所求助。
接受许某的申请后,司法所调解员立即到皮鞋厂了解情况,之后又召集许某和公司负责人面谈。调解员向公司方解释了法律规定,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许某完全符合条件。
厂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鞋业公司一次性补偿许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3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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