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在长春缴纳
公积金,7月调回天津市工作,并且建立新的天津市
住房公积金账户,8月份我准备买二手房,如果把公积金从长春转回天津市,是否可以视为连续缴存并且能办理
公积金贷款呢?需要什么手续?”有读者通过公积金热线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问题。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针对以上问题答复:“如果您把公积金从长春转回天津市,可以视为连续缴存并且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从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至天津,需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同时,由您在天津市的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的管理部为您办理开户手续,您再持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您出具的缴存证明,到原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让其将您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天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号,再由您天津的单位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您把公积金从长春转回天津市后,在长春的缴存行为可以视为连续缴存。具体贷款资质和可贷额度请到贷款银行具体咨询。也可以登录公积金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或拨打客服热线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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