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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遇“工伤” 劳动关系难认定

 字体时间:2014-08-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 (通讯员 唐婷婷 张玮 记者 万森)每年暑期,学生打工族们就会涌入各行各业中,在他们忙碌的身影之后,劳动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暑期工的身份更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了难题。昨天记者从无锡惠山法院了解到一起暑期“工伤”案,16岁的女孩李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2013年8月,16岁的女孩李某从老家来到无锡惠山,与在此打工的父母团聚。之后在亲戚的介绍下,她进入某公司从事暑期临时工,双方口头约定期限自8月6日至8月30日。然而才干了十来天,李某就在工作中手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其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李某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李某是否为在校生依然是双方的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在公司工作时,其处于休学状态,不属于在校生,而且已经年满16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李某以暑期工的名义进入公司从事相应的工作,双方口头协商李某工作至8月30日后需回校上课,公司并未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系某县中学学生,因家贫于2012年12月15日休学。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暑假期间向公司提供相应劳务,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提供劳务的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同时指出,李某对于自己的受伤,仍然享有救济途径,她可以依据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官提醒参加暑期打工实习的学生们,要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工作单位的具体情况,并与单位签订好协议。在付出辛苦劳动的同时,学生们更要懂得自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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