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先生在2014年4月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次月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金,按照其工作年限,失业金发放期限为6个月。王先生获悉今年7月份天津市调整了失业保险待遇,故特来询问其是否会纳入调整范围?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60号)第一条“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
依据上述文件,王先生自7月份起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处于第三至第六个月,故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
(本报通讯员 李丹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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