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参保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分别为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5年及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待遇,也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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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获得不低于400元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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