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缴社保费用离职后索赔遭拒员工诉单位索赔社保费 赢了专家:劳动者自行缴费后有权向单位索赔
■入职后单位未缴纳社保
■员工无奈只得自行缴费
■离职后找单位索赔遭拒
■诉至法院讨回相应赔偿
近日,一起因用人单位某钢管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引起的劳资纠纷,经法院审理结案。蒲某在钢管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相应社保的情况下,自行缴纳了相应的社保费用,事后向单位追偿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单位未依法缴社保
员工无奈自行办理
蒲某原系某钢管公司职工,钢管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2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筹备期间,钱某某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公司名义于2011年1月25日与蒲某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聘请其为公司筹建至开业期间的车间管理或技术骨干,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为1000元,从报到上班之月起工资为1400元。
2011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钢管公司聘请蒲某在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5月10日,钢管公司以蒲某“在工作中不能胜任,不具备公司规定的工作能力”,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蒲某在2011年期间以个人名义按照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缴纳了缴费比例20%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1至5月期间亦是自行缴纳了上述费用。
离职索赔遭拒绝
诉至法院获支持
解除劳动关系后,蒲某以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钢管公司赔偿损失。而钢管公司认为过错在蒲某,因蒲某到钢管公司工作时,蒲某正与前就职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诉讼,为了不影响蒲某领取失业保险金,蒲某要求钢管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赔偿蒲某任何损失。
双方对工资及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蒲某遂于2013年4月2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蒲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蒲某对仲裁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钢管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及养老保险损失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钢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蒲某失业保险损失及养老保险损失,驳回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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