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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字体时间:2014-08-01来源:娄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4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超过2280元,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140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0〕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14〕3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4年7月15日至8月30日。

二、审核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所有单位。

三、审核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专管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额、缴至年月、电话号码等。

3.规范缴存情况。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4.缴存基数是否符合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须将津贴补贴统一纳入缴存基数;事业单位将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其他单位将奖金纳入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作为核准贷款额度和偿还贷款能力的依据。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496元),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945元)。

5.缴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6.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逢分逢角进元)。

2014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超过2280元,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140元。

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对怀化市<关于确定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的请示>的函复》(湘金监管办函〔2008〕5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属驻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标准执行。

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8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审核程序

1.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打印出本单位对账单,并认真核对单位及职工个人信息,无误后加盖公章送管理部保存,如有变动或信息错误,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到管理部进行修改。

2.各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无论工资增减与否,本年度月缴存额不再变更。

五、其他事项

1.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先汇缴2014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部分汇缴到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变更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的单位,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用工单位应当为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职工(或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凡没有为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4.管理中心正在筹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短信服务平台,免费向职工发送相关信息,方便职工精准、高效、便捷知晓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况,及时了解缴存余额和贷款余额变动情况,提醒贷款职工及时还贷。请各单位专管员在向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收集好单位职工的手机号码。

5.在基数调整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娄底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有关政策规定,或直接与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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