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我市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将执行新规。8月4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称,9月1日起,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新规主要针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出台新规的目的,是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退出岗位后,职工养老保险由谁买单?新规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若伤残津贴低于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以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养老金计算方法以是否缴满15年而有所不同
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如何领取?通知称,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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