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民权县农民工韩某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梯上掉下摔伤,包工头葛某为了“免除后患”,跟韩某签订了一次性终结解决协议。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韩某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将葛某告上法庭。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韩某与葛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2012年7月15日,韩某在包工头葛某承接的民权县南华工业园区某钢结构工地补漆时,因刘某操作失误且施工安全保障设施不当,致使韩某从脚梯上掉下摔伤,韩某受伤后被送往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包工头葛某垫付。2012年7月16日,因需转院治疗,韩某及其妻子与包工头葛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葛某一次性给付韩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40000元。
后经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韩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
2013年5月29日,韩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4万元赔偿款与韩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17万余元)相差悬殊,显失公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李渊怀 通讯员 李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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