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职工基本工资,缴存比例原则上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但最低不得低于12%(单位和个人各6%)。
职工工资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全额工资,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8%)。
(二)已建制满三年且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低于16%的,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核算。
已建制满三年但未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
2014年新建制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10%(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以后逐年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进行调整。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3年度月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6%,最高不超过24%。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一)缴存单位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政策性奖金。(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定为188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市区102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9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经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单位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励工资可以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要求超标准缴存的,应当按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时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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