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养老金改革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企业养老制度合并为同一种基本养老制度,就是典型的“并轨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回答提问时表示,养老金改革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所以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相关报道见03版
“养老金并轨改革”看来是个不标准的提法,但它涉及的事项,近年来已成为各界高度关切的热点话题和改革难题,所以,这个提法究竟有没有问题,仍值得推敲和探究。人社部发言人认为该提法不标准,主要是说“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即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将其简单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不是要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来“吞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这个角度看,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确不是“并轨”所能概括的。
不过,“并轨”还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即将原来不同的两条或多条轨道合并,形成一条标准和规则大体相同的新轨道。按李忠的说法,养老金改革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那么改革的结果应当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和企业人员养老纳入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制度,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也依据同样的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企业养老制度合并为同一种基本养老制度,其实就是典型的“并轨改革”。
养老金并轨改革“并”的是基本制度模式,“并”的是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而不是要把所有人的养老待遇“并”在同一个水平上,不是要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换言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一场“并轨改革”,就是要把以前不同群体遵循的不同的规则,“并”成一个统一、公平的规则。
具体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由国家财政承担,在职职工和单位都不用缴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能享受水平较高的养老待遇;企业则不同,在职职工和单位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由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养老保险账户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三部分决定,其水平一般要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低不少。这就是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养老金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单位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同样也是由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养老保险账户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三部分决定。这个时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有的仍会比企业退休人员高,有的则会比企业退休人员低,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两个群体的内部,养老金待遇也会高低不一,但由于两个群体遵循的是同一个规则,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拿两个群体的养老金待遇做比较,所谓“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也将不复存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谓之“并轨”,还在于其解决“账户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要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处理方式。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说,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保证了改革的总体平稳运行,“这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当初企业职工和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补缴充实账户;现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养老账户的亏欠部分,也要由国家财政买单。这也意味着,改革越是往后推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养老账户的亏欠就越大,国家财政买单的代价也就越大。
为有效降低改革的代价和成本,为构建公平的国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养老金并轨改革再也不能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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