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使用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参数问题的通知》,将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806元),暂作为处理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等有关经办业务的参数。
据了解,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最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1952元(月平均工资3984×300%),最低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390元(月平均工资3984×60%),与2013年相比增长3.69%。此次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调整,将涵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
缴费基数确定后,我市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工资以及经济水平,及时到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便各项待遇的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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