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53元的3倍,即12759元。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新入职员工以第二月工资为基数
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自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针对这一调整,太原市范围内各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1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并规定,逾期调整的,从7月份开始补缴。
“提低扩中限高”为调整原则
《通知》要求,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于缴存基数超过12759元的情况,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纳税。
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比例分别为12%
本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同时,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构成。个人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如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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