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13年度肇庆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复函》提供的数据,现将调整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且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013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22元,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3722×5=18610元。同时,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或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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