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规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2339元,即不超过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三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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