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精神,保康县将补发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
此次补发丧抚待遇存在二大亮点:
亮点一:基数采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原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统一了标准,消除了统筹地区内的待遇差距;
亮点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抚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即对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及灵活从业人员也纳入了丧抚保障范围,有效弥补了政策缝隙,扩大了保障范围。
县人社局按照鄂人社发[2013]46号)精神,近期对我县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70多人予以补发,此次合计补发差额150多万元。
目前,县人社局召开了人事干部紧急会议,通知各相关单位将符合享受条件的死亡人员遗属提供相关死亡证明,办理核对手续后,将待遇及时补发到位。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供稿人:郝永竹 姜琴 王小娟保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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