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日起,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所变化,月缴存基数上限未变,市区等地下限提高至1280元,建湖等地下限提高至1100元。
记者了解到,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市区、大丰、东台、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及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职工每年的工资总额总体上都是发生变化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因此每年都会有所不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管理处处长李一琴女士表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我市去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11700元。
据了解,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按照新的调整方案,我市缴存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1700元×12%×2=2808元。市区等地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1280×8%×2=205元(见角分进元),建湖等地最低月缴存公积金1100元×8%×2=176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29和24元。
“调整方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没有发生变化。”李一琴说,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下限的应调整,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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