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是商品房,不能随便转租、擅自装修,这些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还将被收回房屋。昨日下午,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违规转租、装修等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条例》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将有关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国家除规定对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外,还有货币补贴的方式,即发放租赁补贴。鉴于此,《条例》中也相应增加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租赁补贴。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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