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不得增加或删减住房公积金计缴项目;企业单位要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临沂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1285元,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354.2 元,合计为2708.4元,各单位不得突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山东省政府2014年2月《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文件规定,临沂市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九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确定2014年三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108元,合计为21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96元,合计为192元,各单位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缴存。2014年7月1日后未调整的将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二、执行时间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确保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职工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准确无误。要将基数调整工作同住房公积金年度审验结合起来,持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到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填报调整相关表格。只有按规定填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缴存、贷款、提取等后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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