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扬州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下称《通知》),从7月1日起,市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将有所上调,月缴存基数上限未变,下限提高至1480元。其中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5元。新的调整方案有何变化?对市民有啥影响?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人徐建国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会调整?
市区所有单位在职职工
记者了解到,2014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通知》中记者注意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缴存比例
不变,同一单位应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方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徐建国表示,一个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上限不变,下限提至1480元
据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最高不超过11800元。徐建国表示,缴存的基数上限没有发生变化。去年缴存的基数下限为1100元,今年则提高到1480元。按照新的调整方案,扬州市区的缴存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1800元×12%×2=2832元。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1480元×8%×2=236.8元,比去年提高了60.8元。
7月1日以后开户的缴费基数不低于2025元
此外,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了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5元。徐建国告诉记者,根据这项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就不低于2025元。这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2025元×8%×2=324元。
那么,7月1日以前开户的单位职工怎么办?徐建国表示,此次基数调整工作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考虑。“这里有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也就是说,4年以后,所有缴存单位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都将参照同期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热点问答】
问: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何调整?调整后对市民有何影响?
答:徐建国表示,调整缴存基数下限,是根据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改变的。根据《通知》的规定,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
徐建国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可以按照最低的标准为职工缴存公积金,“1480元只是一个标准,就是单位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这个标准。”徐建国表示,而单位在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时,也不能参照最低标准来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该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就是说,一个职工去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是3500元,企业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缴存额的多少也是影响市民可贷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徐建国说,因此缴存额度的提高,对于部分低缴存额度的职工来说,也意味着可贷额度的提高。
问: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补缴?
答:《通知》规定,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近两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些单位没有贯彻到位,缴存基数没有调整到位的,都应该补缴足。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yzgjj.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国庆路347号)和邗江管理部(邗江路莱福花园B座),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调整,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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