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照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将2013年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至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l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要提前制定接待预案,遇有群众咨询政策和反映问题要及时耐心解释。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3.各市应自3月25日起,在每日下午5点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报送本地(含所属各县)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进度情况,直至调整工作全部结束。基本养老金调整结束后一周内,将调整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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