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调并向高龄适当倾斜,体现公平因素。即:对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体现效率因素。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体现多缴多得。
三是向低收入群体适当倾斜。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足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按照中央要求,即日起调待相关工作已全面展开,3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是继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连续第十次调整,实现了“十连涨”,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民生大事。全省符合条件的173.3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真真切切享受上了摸得着、看得见的实惠,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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