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当然,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今年以来,从珠三角的广州、深圳、东莞,到长三角的杭州、泰州、宁波等地,有关住房公积金全线吃紧的新闻不绝于耳。各地只得祭出救急举措,防止公积金运行崩盘。至于个别城市彻夜排队提取或办贷的闹剧,也着实令人纠结。尽管沿海地区或东部城市相对吃紧,但内地城市也有较为宽松的情况:“忙闲不均”,是为现实。
事实上,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在青海,近些年一些地方公积金结余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直到退休前,也无法取出这笔钱。但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为此,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有大量结余,缴存者不买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钱,公积金可以发挥救济作用,这是惠民的好办法。
如果从政策上说,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但眼下的问题是,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层面基本实现了“统筹”,但资金管理、运营细则等还是各自为政。有的城市“低存低贷”、有的城市“高存低贷”,尤其对于略有或富有结余的地方来说,闲置却不能发挥“余热”,确实有悖情理。那么,“以有余补不足”,尤其在紧急救助的时候,“自己救济自己”,应该不会忤逆公平原则。
譬如近6年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150名职工提取近270万元;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积金中心累计为2488名重病职工提取4193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切实减轻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
公积金为缴纳者救急,符合三重正义:一是特事特办,二是自我受益,三是盘活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多数职工只有在退休后方可全部提取,而有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底,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如此,令其常态化打开“救命”的大门,恐怕不会招致舆论或民意的呛声。
当然,各地有各地的差异,从全国范围来看,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看起来有点强人所难,但有一个逻辑是肯定的,若存缴部门确实“手有余粮”、缴纳者又确实“等米下锅”,在社保制度难以兜底的时候—先买房还是先救命,这应该不是太难的选择题。
金投保险网为您推荐相关内容:大病提取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病提取公积金的背后:公积金救急成制度常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5495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