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一做法并非是青海省首创,几年前,四川宜宾市、湖南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初衷显然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该规定却导致公积金“济富不济贫”—越是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好处;越是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福利,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躺在账户里睡大觉。这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至60%之间,大量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如果不买房,很多人的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后领取。而躺在账户里的公积金,年利率0.35%远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人们的利益因此遭到损害。
正是鉴于这样的现实,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除一些地方允许将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外,还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这些变通措施不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而且使得更多人有机会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
从道理上讲,如果一个人租房而不买房,那么租金就是他在住房上的最大支出,“住房公积金”就应为解决住房问题助一臂之力。而治疗重大疾病,看上去与住房公积金无关,但当某个缴存人因得不到医治而生命垂危,躺在账户里的公积金对他还有什么意义?何况,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本就属缴存人所有,取自己的钱来保命,这个理由无比正当。
但从法理上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治或支付房租等变通措施,确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尽管青海省出台了意见,湖南省出台了办法,乃至住建部于2005年下发了通知,但这些意见、办法、通知的效力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因如此,这些变通措施还只是少数地方的“自选动作”。
由此观之,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首先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供法规上的保障。换言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也需要“顶层设计”,让改革既有法可依,又做到“全国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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