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缴存比例的通知》(政字【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14年起,我市将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缴存比例将全部达到12%,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存比例为12%。
据了解,各级财政供养人员财政缴存比例已达到12%的,仍按2013年度的缴存比例执行;尚未达到12%的阳原、沽源、张北、蔚县、怀安、涿鹿、崇礼、万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自2014年起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到10%,单位缴存比例必须提高到12%。所有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部分及单位缴存部分,每月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不允许只缴单位部分而不缴个人部分。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12%和10%。
根据要求,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或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10%。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职工的年龄,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
据介绍,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切实加强归集管理,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变更基数手续,加大归集执法力度,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催缴,对拒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同承办银行为缴存职工发放、开通公积金联名卡,方便职工查询、支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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