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原条例规定:欠薪保障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新修改的欠薪保障条例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将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员工,全部纳入了欠薪保障范围,其中也包括众多的“三来一补”工厂。
在垫付欠薪的数额上,原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必须是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而新条例不仅延长了欠薪追讨期限,还提高了欠薪垫付的数额。按照新规定:在具体垫付的欠薪数额方面,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若以2007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为标准,垫付欠薪数额每月最高为1933元。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欠薪逃匿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除此之外,还将公布隐匿或者逃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并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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