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费只需缴纳400元
我市今年征收欠薪保障费有三大变化,企业欠薪保障费每年只需缴纳400元,并于单位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局负责代征,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
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建立的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情形之一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启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2008年1月至12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我市启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逃薪企业96家,垫付金额4414万元,涉及劳动者1.36万人,与2007年同比分别增长了129%、253%、192%。在欠薪逃匿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由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了欠薪保障制度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欠薪保障费的征收与往年相比,有三个变化:一是征收欠薪保障费的金额大幅降低,往年的征收标准是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70%征缴,而从2009年开始,规定每个用人单位每年缴纳400元,比往年规定缴费金额下降43%;二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例如某用人单位如果于2009年1月1日成立,那么该用人单位则从2010年开始缴纳,而往年规定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缴纳;三是负责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机构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开始,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局负责代征,以往则是由市工商局负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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