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一职工跳深潭救同事不幸身亡,见义勇为不被认定,申请工伤又被驳回引发诉讼
法院终审判决: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一次单位组织的外出拓展训练中,时年33岁的长葛市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杨辉(化名)为救跌入深潭中的同事潘阳(化名),被暗流吞进潭底溺水身亡。长葛市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及杨辉的家人向许昌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拒绝。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拓展训练中,杨辉因救落水的同事潘阳而溺水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救同事,33岁的他奋不顾身跳入潭中
2013年7月21日下午2时许,长葛市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70名参加完拓展训练的职工集体进入栾川县养子沟景区游览。在景区内的日月潭边,职工们纷纷取出相机拍照。为选取更好的拍照位置,员工潘阳爬上了潭边一块陡峭湿滑的岩石,一不小心掉入潭中。此时,已经走过日月潭的杨辉、胡鹏听到呼救声,立即跑了回来。杨辉迅速翻过护栏,毫不犹豫纵身跳入潭中,快速游向不会游泳、正在苦苦挣扎的潘阳。胡鹏和另外一名同事乔某随后也跳进潭中前去接应。
由于日月潭落差较大,潭中产生暗流。潘阳一掉进潭里,就被暗流吸进了旋涡。杨辉、胡鹏吃力地游了过去,抓住潘阳。在暗流强大吸力下,3人在水中起伏,时隐时现。关键时刻,杨辉、胡鹏一起奋力将潘阳托出旋涡,交给刚刚接近的乔某,但二人随后被暗流吞进潭底……
见义勇为不被认定 申请工伤又被驳回
2013年7月26日,杨辉、胡鹏的追悼会在长葛市举行。二人所在的公司表示,将为救人者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然而,按照事发地洛阳市出台的《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见义勇为的认定针对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或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此,该事件中下水救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既然见义勇为无法认定,那么工伤认定呢?2013年8月15日,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要求认定杨辉为工伤。同年9月16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杨辉是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工作结束后,游览景区过程中受到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杨辉系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遂判决撤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应认定工伤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认为:长葛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的户外拓展训练,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合作精神,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作为该公司职工,杨辉参加的户外拓展训练是单位统一组织并倡导的,往返拓展训练基地是由单位统一组织的,拓展训练的培训费用是由单位统一支付的,景区游览是拓展训练的组成部分,况且在拓展建议书中明确载明,“拓展训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作相关调整”,故景区游览并非杨辉有违单位安排自行参加的活动,并不能因景区游览项目的存在而改变拓展训练的目的和性质。因此,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称“因为拓展训练闭营仪式已举行,拓展训练已结束”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没有过错责任的个人或其家人获得来自社会的求助和精神抚慰。”该案审理法官袁野说,就本案而言,在拓展训练中,杨辉因救落水的同事潘阳而溺水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杨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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