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早退绕路办私事30岁的顾丹妮,在江苏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已经工作多年,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
包装材料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大港新区,顾丹妮家住大港新区紫竹苑,位于包装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从单位回家,顾丹妮有几条线路可以选择,其中由单位向南再向西线路最短,是她平时回家的常走路线。
2011年7月29日,顾丹妮上白班。当晚19时许,全班组完成了当天的全部工作。时间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闲聊。其间,顾丹妮说:“现在到下班还有一点时间,如果没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买点东西回家。”
“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买东西。反正今天也没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于是,顾丹妮和罗雨霏牵着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离开了公司。
当晚19时20分许,顾丹妮驾驶摩托车搭载罗雨霏,从单位提前下班,沿大港兴港西路由东向西驶向一家超市。谁也没有想到的是,5分钟后,顾丹妮驾车行驶至超市附近的赵声路路口,却不幸发生了意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急驰而来,顾丹妮躲闪不及,与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顾丹妮及罗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随后,罗雨霏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上前想把顾丹妮拉起来,可是,顾丹妮因伤势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顾丹妮被送往市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顾丹妮的损伤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养。
车祸发生当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顾丹妮负事故次要责任。
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工伤认定顾丹妮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为此,她找到单位,要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1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顾丹妮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中,顾丹妮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012年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丹妮为工伤。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包装材料公司,你单位顾丹妮,性别女,年龄30,于2011年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2011年7月29日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
“提前下班遇车祸的工伤纠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4950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