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一月须缴社保 欠缴保费可强制扣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曾颖 实习生 肖晓涵)11月1日,又有一部与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紧密相关的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下称“新规”)正式实施。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相比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更加详细具体,比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被强制扣款。
记者对比原办法和新规发现,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在新规中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新规中还新增了社会保险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另外,在申报时限上,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根据实践情况,新规还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
新规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以延期缴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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