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匡某到日照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预算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0月28日,匡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住院23天,花费63917元。2013年10月20日,匡某要求钢结构公司报销医疗费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医疗费3.4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钢结构公司未依法为匡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导致匡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这一后果完全是钢结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钢结构公司应当对匡某患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仲裁委裁决钢结构公司支付匡某医疗费3.4万元。公司不服,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匡某医疗费。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夏培奖 张洪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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